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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被15人围殴,反击致2人重伤,为何无罪?

刑事

14岁的初二学生江某某因琐事被同学盯上,对方多次扬言殴打,最终纠集15人把他围堵在厕所,勒颈摔倒、骑在身上一顿群殴。江某某掏出事先藏在袖中的折叠刀(非管制刀具,刃长约4.5厘米)乱挥反击,致两人重伤二级、一人轻微伤。

被打的人反而成了"被告人"——反击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?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,人民法院2020年7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正当防卫、宣告无罪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,后又在二审期间撤回,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9日裁定准许撤回抗诉,无罪判决生效。

指导性案例225号确立的两条规则

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5号"江某某正当防卫案"(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-18-1-179-006)。该案确立了两条重要裁判规则:其一,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,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,综合考量案发起因、是否为主要过错方、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,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判断——不能仅因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、使用工具反击,就否定防卫意图;其二,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,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,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。15人围殴1人,情急之下借助手边的工具反击,手段合乎情理,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

刑法第二十条怎么说:三个层次的规则

江某某被判无罪的依据,正是刑法第二十条。这一条共三款,构成三个层次的规则。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: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2020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印发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法发〔2020〕31号),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。此后发布的多批指导案例,则为条文如何落地提供了具体样本。

成立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

结合条文与司法实践,防卫行为要获得正当防卫的评价,通常要通过五道关口:一是起因条件,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,既包括犯罪行为,也包括殴打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一般违法行为,但不能是凭空想象的"侵害";二是时间条件,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,开始之前动手是"先发制人",结束之后动手是"事后报复",都不属于防卫;三是意图条件,行为人是为了制止侵害、保护合法权益,而不是借机斗殴泄愤;四是对象条件,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;五是限度条件,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。五道关口中,实践中争议最大的,是意图条件(防卫还是互殴)和限度条件(有没有过当)。

特殊防卫:面对行凶,造成伤亡也不负刑责

如果说江某某案回答的是"限度"问题,指导案例144号"张某某正当防卫案"回答的则是"什么时候可以放开了防卫"。周某强因纠纷纠集三人,携带两把砍刀和铁锨、铁锤闯入张某某的暂住处,持刀砍向其头部要害。张某某抓起手边尖刀反击,致一人死亡;随后周某强逃出屋外仍挥舞砍刀,另一同伙还在屋外与其兄厮打,危险并未排除,张某某又出屋持铁锨将周某强打伤。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作出(2018)津01刑终326号二审判决,撤销原判、宣告无罪(入库编号2020-18-1-179-001)——一审重刑与二审无罪的反差,正是特殊防卫规则的分量。

该案的裁判要旨有两点: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,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"行凶",适用特殊防卫——此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;二是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,部分侵害人已被制伏、其他人仍在继续侵害的,仍然可以防卫。

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

一是"谁受伤谁有理、谁还手谁有罪"。这是长期存在的误解。从指导意见到指导案例,司法机关的态度已经十分明确:认定防卫与互殴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情境,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标准苛求防卫人。

二是不法侵害"暂停"不等于结束。江某某被群殴倒地后仍遭背后掌掴,张某某的侵害人逃出屋外仍挥舞砍刀,两案中法院都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。判断时间节点,要看危险是否现实排除,而不是看动作有无停顿。

三是有所准备不等于主动挑衅。事先携带防卫工具、言语上不甘示弱,都不必然否定防卫意图,关键看冲突是谁挑起、谁在升级。

四是即使构成防卫过当,依法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,而非与一般犯罪同等对待。

需要提醒的是,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的权利,但面对不法侵害时,能避让、能报警的仍应优先选择避让和报警,注意保全监控、证人等证据;个案情形千差万别,具体案件中的认定仍以司法机关的判断为准。

结语

从"于欢案"引发全民讨论,到指导意见与指导案例密集出台,"法不能向不法让步"已经从一个口号变成具体的裁判规则。刑法第二十条的三款规定并不复杂,难的是在紧急、混乱、恐惧的真实场景中准确把握它的边界——而这正是指导性案例的价值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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