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,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,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,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,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。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。
入库编号:2025-18-5-101-007|案由:执行实施|案号:(2023)渝01执164号
某文化传媒公司运营一个名为"浪某仙"的平台账号。因账号归属发生争议,公司将注册时使用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游某梅诉至法院。生效判决确认该账号归属传媒公司,游某梅应在判决生效后交付账号及密码。
判决生效后,执行却遇到两个难题。其一,游某梅因涉刑事案件自2022年9月起被羁押,后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客观上无法配合完成常规交付。其二,更关键的是: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,如果只交付账号密码,游某梅随时可以凭自己的实名信息和手机号重置密码——公司对账号的控制只是名义上的,后续的管理、运营、数据迁移都难以开展。
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,是否以交付账号和密码为限?能否通过协助执行变更实名认证信息?
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:清除账号中游某梅的实名认证信息,解除原绑定手机号,换绑为传媒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。裁定生效后,平台运营公司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,协助完成了登录密码、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手机号码的变更。2023年4月27日,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,该案执行完毕。
裁判的核心逻辑是:交付账号的目的,是让权利人实现对账号的依法占有、独立控制与运营管理。仅交付账号密码,注册人仍可凭实名信息和手机号重置密码,账号权利并未完整转移;一旦他人非法使用该账号从事违法活动,还将给核实行为主体身份带来困难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因此,账号交付的核心内容是变更注册用户身份及手机号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网络运营者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。正常情况下变更账号主体信息,应当经过向平台申请、平台核验并公示等程序;但被执行人存在羁押等客观履行障碍时,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平台完成变更。
这则指导性案例为网络账号类执行确立了"交付账号密码+变更实名信息"的完整规则。对申请执行人:申请强制执行时,应一并请求法院向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变更实名认证与绑定手机,否则拿到的可能是随时可能被找回的"残缺账号"。对平台: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配合变更实名信息,是合法合规的账号主体变更路径,与实名制要求并不冲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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